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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9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
    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
    府機關(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各類新興科技與應用之創新發展,對於利用實驗網路從事測試與實驗有需求
    者不再限於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及其相關設備研發或製造商、法人或學術機
    構或學校,爰參考新加坡與英國之規定,放寬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
    之資格,並配合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增訂,新增其他具有設置、管理實驗研發
    電信網路能力或有實驗測試之需求之公司或政府機關(構)亦得提出申請,爰增
    訂第四款規定。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因應資訊科技環境之發展,有實驗研發需求,包含資訊軟體應用等領域,已不限於無
線電通信硬體設備方面,有適時放寬申請人資格之必要,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為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實驗研發
電信網路範疇,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四條之體例,爰明定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申請者之資格條件,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