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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20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並有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用戶人
數最多以一百人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做文字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英國對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限制在實驗目標地區之少數用戶數;日本 3G trial 實
    驗人數以 4500-4700  人為限;香港 Ofta 批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的用戶總數限
    制在 100  人以內。
二、雖然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用戶數是為該計畫所得實驗數據是否有用之重要因素,
    但基於無線電頻率涉及公眾稀有資源,為使頻率資源有效分配,讓每一申請人均
    能有機會使用,對於使用之頻寬不宜過大,爰明定用戶人數上限,但若有特殊情
    事者,經電信總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