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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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條文及第一款、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附件一及附件二,相關之書
表於第五十六條新增,另行公告,俾簡化未來相關書表修正時之作業程序。
三、增訂第四款,明定非屬電信服務之提供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
核准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四、現行第四款移列修正第五款。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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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未來電子化作業環境需求,所有申請資料應有電子檔案,且配合現行實務
上應用趨勢,電子檔格式以 PDF/ODF 製作,已足敷需求,爰將現行第二款附註
規定移列為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規定準用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已無訂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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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九條之體例,明定申請設置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設立
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設置計畫書及相關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