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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21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一、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書。
二、設置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
    免附)。
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者,相
    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PDF或ODF格式製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條文及第一款、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附件一及附件二,相關之書
    表於第五十六條新增,另行公告,俾簡化未來相關書表修正時之作業程序。
三、增訂第四款,明定非屬電信服務之提供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
    核准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四、現行第四款移列修正第五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為因應未來電子化作業環境需求,所有申請資料應有電子檔案,且配合現行實務
    上應用趨勢,電子檔格式以 PDF/ODF  製作,已足敷需求,爰將現行第二款附註
    規定移列為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規定準用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已無訂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九條之體例,明定申請設置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設立
    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設置計畫書及相關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