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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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
變更。
二、第一項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以增加非電信服務之適用。
三、對於特定實驗專區之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下,現行申請作業流程中之頻率審查應可
大幅簡化,且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登載事項已可免除空中介面規範與防干擾資訊
,故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得免登載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資料,爰予增訂第三項條文。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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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屬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為明確予以規範,爰增列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
三、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提供無線電頻率資源使用、無線電臺設置規模、空中介面
規範、電波涵蓋量測及防干擾評估等相關說明與文件資料,為明確規規應載明事
項,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四、依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規定準用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
已無訂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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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十條之體例,爰於第一項明定設置計畫書應載內容,俾供主管機關審查
。
二、第二項明定設置使用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人應再
提供有關頻率使用計畫、空中介面規範、防干擾之必要措施及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等資料,俾供主管機關審核之用。
三、第三項明定設置計畫書所載內容不完備者,得命其補正,以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而仍不完備者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