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 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 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有關核准標準、不予核准之事項移列第二項。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不符設置目的、不符申請資格之案件不予核准。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有關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審查項目、核准標準、不予核准之事項、網路建設及變更之 申請及核准程序、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事項之具體要件及程序,均與學術、 教育電信網路之規定相同,爰明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