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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25 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一、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申請書。
二、設置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
    免附)。
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者,相
    關證明文件。
五、擬計劃向用戶預收費用者,其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PDF或ODF格式製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本
    條新增。
二、配合商業驗證機制之導入,明定申請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檢附之相關文件,
    包括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申請書、設置計畫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