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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26 條
前條第二款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應另載明下
列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包括進行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項目及其與
    既有公眾電信服務之差異說明。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於我國市場商
    用化之可行性評估。
四、用戶使用規章:明定服務、用戶端設備使用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如
    擬收費,應另訂服務契約,秉持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前項第四款之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
至少與預收費用總額相等之履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國內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二、國內銀行信託專戶。
前項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申請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明定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除準
    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應另包括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包括進行商業驗證之
    電信服務項目及其與既有公眾電信服務之差異說明、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
    期間等,以資適用,爰新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三、因應未來 5G 實驗之多樣性特色,為鼓勵及助益國內實驗研發,在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下,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得向用戶收費
    ,為保障用戶權益,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明定用戶
    使用規章及服務契約應明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