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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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申請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明定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除準
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應另包括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包括進行商業驗證之
電信服務項目及其與既有公眾電信服務之差異說明、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
期間等,以資適用,爰新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三、因應未來 5G 實驗之多樣性特色,為鼓勵及助益國內實驗研發,在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下,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得向用戶收費
,為保障用戶權益,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明定用戶
使用規章及服務契約應明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