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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
查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之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之適切性。
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之可行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監理事項,明定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審查事項,包括商
    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等事項,爰增訂本條規
    定,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