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 查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之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之適切性。 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之可行性。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監理事項,明定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審查事項,包括商 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等事項,爰增訂本條規 定,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