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設置計畫之辦理 、執照核發、執照應記載事項、申請資格及用戶人數等,準用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法令規定明確性,明定申請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及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有關申請受理、設置計畫辦理事項、執照核發、執照應記 載事項、申請資格及用戶人數等相關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