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 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準用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三、已商業運轉之電信服務。 四、同一申請人曾獲准相同之商業驗證電信服務。 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股份總數半數以上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 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 增。 二、為法令規定明確性,明定申請案件不予核准之情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為明定視為同一申請人之情形,爰增定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