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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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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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立法體例,將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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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研究機構或全國各級學校間之教學研究活動,調整、分配及共享教育資源
,提升學術研究風氣及資訊教育水準;另參考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爰明定研究機構或學校等單位欲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時,
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提出申請,以整合全國之資訊基礎環境
建設暨網路科技,使研究機構或各校間得以共享研究成果或教育資源,亦可提供
合作機會及縮短城鄉教育差距。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
核准,始得設置使用,爰訂定第二項明揭此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