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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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於特定實驗專區之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下,無線電臺皆遵循實驗專區之公告規定使
用實驗頻率,有關電波干擾與防護等監理作業在特定實驗專區環境中相對單純,
無線電臺審驗便有簡化以提升行政效率之空間,爰予增訂第三項。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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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法令規定明確性與正面規定,現行第一項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已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
電機,於設置計畫書載明有關設備型錄數量等資料,即可達實驗管理需要,尚無
需申請設置電臺之必要,爰予以放寬。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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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設置使用學術、教育及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無線電臺,非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電
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