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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31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
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
用。
前項設置之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
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設置計畫書載明,並得免申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
。
第一項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電信
網路所設置者,其審驗採書面審驗。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驗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於特定實驗專區之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下,無線電臺皆遵循實驗專區之公告規定使
    用實驗頻率,有關電波干擾與防護等監理作業在特定實驗專區環境中相對單純,
    無線電臺審驗便有簡化以提升行政效率之空間,爰予增訂第三項。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為增法令規定明確性與正面規定,現行第一項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已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
    電機,於設置計畫書載明有關設備型錄數量等資料,即可達實驗管理需要,尚無
    需申請設置電臺之必要,爰予以放寬。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明定設置使用學術、教育及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無線電臺,非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電
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