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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33 條
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
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電臺架設期間,尚未依法取得電臺執照者,應不得發射電波;惟基於申請技術審驗前
,業者有先行測試及電信總局進行現場技術審驗之必要者,得依本條規定申請核准發
射電波,爰予明定,以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