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 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條次變更。
電臺架設期間,尚未依法取得電臺執照者,應不得發射電波;惟基於申請技術審驗前 ,業者有先行測試及電信總局進行現場技術審驗之必要者,得依本條規定申請核准發 射電波,爰予明定,以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