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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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申請換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不予受理之條
件,以資明確。
三、增訂第四項規定,明定申請換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不予核准之條
件,以資明確。
四、現行第三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五項。
五、現行第四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增訂第七項規定,明定申請換發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不予受理之條件
,以資明確。
七、增訂第八項規定,明定申請換發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不予核准之條件
,以資明確。
八、現行第五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九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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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美國學術網路 Internet2 申請使用期限規定為一至六十個月(即最多五年
),爰於第一項明定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間。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明定執照期限屆滿之申請換發方式。
三、參考日本在 3G trial 的實驗期限為四個月;香港對實驗電台年限規定為一年,
但對無線固定電訊網路服務技術實驗之期限規定,則依照個案審查方式辦理,一
般期限約為半年;新加坡則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爰於第三項明定實驗研發電
信網路執照之最長有效期間。
四、第五項明定執照換發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