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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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向用戶收費之管理者有經主管機關廢止相關核准之情形,或停止收費服務之
提供(包括因主管機關核准提前終止網路使用,或因實驗屆期而停止網路使用)
,必要時,應辦理退費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之規定。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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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移列修正。
二、第三、四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 一、二項規定移列。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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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一九○○兆赫數
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之體例,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電信總局為審
查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案件,得設審查小組審理及其訂定設置
要點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