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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4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設置;設置完成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
主管機關為審查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
置申請及換照案件,得設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8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向用戶收費之管理者有經主管機關廢止相關核准之情形,或停止收費服務之
    提供(包括因主管機關核准提前終止網路使用,或因實驗屆期而停止網路使用)
    ,必要時,應辦理退費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第一、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移列修正。 
二、第三、四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 一、二項規定移列。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一九○○兆赫數
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之體例,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電信總局為審
查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案件,得設審查小組審理及其訂定設置
要點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