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申請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及展期 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