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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44 條
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
,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使用規章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及實驗性質,用戶並無義務成為管
理者未來經營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且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
服務進行第六條第六項之營利行為。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用戶使用規
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知用戶繳費之帳單應詳列明細;除採預收或雙方書面同意者外,出
    帳週期不得超過於一個月。
二、收到用戶繳交之費用後,應提供繳費收據。
三、應提供用戶查詢收費明細及處理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不得就用戶未以書面同意使用之服務,向用戶收費。
五、應載明第七條規定事項。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之項目、標準與退費條件及方式,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並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變
更或取消時亦同。
前項收費項目,含利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服務之各項目,其項目
名稱應加註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等字樣。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
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用戶違反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為營利行為,管理者應立即停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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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爰第二項新增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服務進行營利行為
    之規定。
四、為保障用戶權益,明定管理者有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
    本納入用戶使用規章,並參考新加坡商業實驗立法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
    例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應符合之事項,爰增訂第三項。
五、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管理者向用戶收費之項目、標準與退費條件及方式,及其變
    更或取消,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完整揭露。
六、增訂第六項用戶違反第六條第六項使用規章為營利行為之處理規定。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係基於特定目的所為之暫時性及實驗性的設置使用,其與用戶
    間關係亦係基於此目的下所成立,另因配合廣播電視業者納入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範疇,故第二項爰增訂用戶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之體例,第
    一項明定管理者應訂定用戶使用規章並公告後實施,以保障用戶權益。
二、按學術、教育電信網路基於特定目的所為之暫時性及實驗性的設置使用,其與用
    戶間關係亦係基於此目的下所成立,故第二項爰明定用戶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
    經營電信事業之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