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爰第二項新增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服務進行營利行為
之規定。
四、為保障用戶權益,明定管理者有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
本納入用戶使用規章,並參考新加坡商業實驗立法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
例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應符合之事項,爰增訂第三項。
五、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管理者向用戶收費之項目、標準與退費條件及方式,及其變
更或取消,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完整揭露。
六、增訂第六項用戶違反第六條第六項使用規章為營利行為之處理規定。
-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係基於特定目的所為之暫時性及實驗性的設置使用,其與用戶
間關係亦係基於此目的下所成立,另因配合廣播電視業者納入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範疇,故第二項爰增訂用戶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
一、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之體例,第
一項明定管理者應訂定用戶使用規章並公告後實施,以保障用戶權益。
二、按學術、教育電信網路基於特定目的所為之暫時性及實驗性的設置使用,其與用
戶間關係亦係基於此目的下所成立,故第二項爰明定用戶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
經營電信事業之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