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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45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
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
    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配合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
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
    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一、配合廣播電視事業納入申請人資格,爰增列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
    與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以避免管理者以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為
    名,與其他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業者網路互連,遂行商業營利之實,且將對公眾
    電信網路或廣播電視業者發生不當競爭情事,爰於第一項明定學術、教育或實驗
    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及其排除規定。
二、第二項增訂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擬互連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為避免管理者以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為名,與其他電信業網路互連,
    遂行商業營利之實,且將對公眾電信網路發生不當競爭情事,爰於第一項明定學
    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及其排除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擬互連之電信事業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