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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48 條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或停止收費服
務之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原則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