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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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新增管理者應提供相關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以利主管機關檢視實驗成效
及研擬法規鬆綁之政策方向。
三、第三項新增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之事
項。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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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體例,
爰於第一項明定電信總局得隨時查核,並得要求管理者提供資料。
二、為督促管理者確實進行實驗,增進電信主管機關對其先進服務技術之瞭解,爰於
第二項明定要求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後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提報其成果。
三、另為擴大實驗之研發及技術交流成效,以回饋社會大眾,第三項明定電信總局為
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時,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