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5 條
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支援教學、學術或研究之應用。
二、建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提升學術水準,促進研究發展。
三、整合學術或教育等電信網路資源。
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測試電信網路系統相關設備之型式認證所需技術。
二、開發或測試各類電信網路之通信或加值服務,以研擬服務之種類及內
    容。
三、研究、發展或測試電信網路系統之技術或相關設備,以因應技術研發
    之需要。
四、供本身或用戶於特定實驗場域設置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上開發、測試
    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或應用。
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其功能或網路型態不得與電信事業所設置之
公眾電信網路相同或相當。
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為驗證商業使用之電信服務,
並得包括第二項所定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目的。
前項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所未提供者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第二項第二款酌刪部分文字,以明確該項為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適用。
二、因應電信網路上各類電信服務以外之應用服務之開發、測試需要,爰增訂第二項
    第四款規定,以資適用,並以於特定實驗場域內設置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為限,
    以利有效管理,同時避免浮濫。
三、參考新加坡技術實驗及商業實驗相關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設置技術實驗研發
    網路,以其功能或網路型態有異於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為限,以作
    為建置是類實驗網路之必要條件。
四、明定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除為商業驗證外,亦得包括技術實驗研
    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爰增訂第四項。
五、為區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與電信事業所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明定設置商業實
    驗研發電信網路進行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未提供之服務者為限,爰
    增訂第五項。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參考美國 Internet2  之使用目的為提供美國大學學校之間的教育研究、科學研
    發、未來網際網路發展以及與協力業者的研究中心進行科技技術發展。加拿大 C
    ANeT*3、4 之使用目的是為提供加拿大教育學術所用之高速網際網路環境,並推
    廣與促進加拿大下一代的高速網路環境,終極目標為光纖到府的網路使用境界。
    新加坡 SingAREN 之使用目的是為提供新加坡之學術教育、研究機構和企業之全
    國性高速寬頻網路,作為R&D和高階科技發展之用,爰於第一項明定需符合學術
    、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目的,始可提出申請。
二、參考英國 Oftel  頒布所 Guidelines For Trials Of New Services  中,對於
    實驗研發網路設罝使用目的是為使目前之服務更加快速或效率而發展之技術、為
    發展測試更先進技術或研究國際標準技術規格等數據等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需
    符合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目的,始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