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參酌實驗之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倘涉及跨機關 (構)合作,應轉請相關機關(構)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應觀察實驗之辦理情形,若具創新或商業規模等發展性,主管機關或相 關機關(構)應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以營造友善之法遵環境,提升整體產業 及數位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