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 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依命令辦 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
條次變更。
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體例,並避 免其網路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爰明定管理者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之 義務,以及干擾發生時,電信總局得行使之作為與管理者應及時配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