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設置、持有或公開陳列之電信射頻設備,應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條次變更。
為符合現行電波監理之相關機制,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 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體例,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設置或持有等事項,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