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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53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設置、持有或公開陳列之電信射頻設備,應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為符合現行電波監理之相關機制,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
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體例,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設置或持有等事項,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