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 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 執照。
條次變更。
明定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經交通部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 之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