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其他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應明確告知用戶目的及範圍。
一、本條新增。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當,對產業、團體及個人影響範圍廣大,爰為保 障用戶權益,明定管理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應告知用戶資 料蒐集之目的及範圍,並參考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增訂本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