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於實驗期間應配合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 ,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一、本條新增。 二、資訊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資訊安全漏洞,對產業、團體及個人影響範圍廣大,爰 為保障用戶權益,明定管理者應建置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相關措施,並參考無 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