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其他:
10.1 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2 驗證機關(構)於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或同一型號之設
備供檢查。
10.3 經審驗合格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
印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4 審驗合格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設備之外
觀(如顏色等)變更,其型號、性能不變時,並經驗證機關(構)
同意者,不在此限。
10.5 審驗合格之設備其製造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電信相
關法規之規定。
10.6 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