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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4.申請審驗步驟:
4.1 申請人應先將送審設備送請測試實驗室辦理樣品測試,並取得設備測
    試報告,測試報告須經測試實驗室相關人員簽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
    項目及第 5  點所要求之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
 (1)送審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
 (2)測試接續圖及說明。
 (3)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及型號。
 (4)測試儀器校正有效日期。
 (5)適用標準與測試項目。
 (6)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7)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4.2 申請人應備妥第 6  點所定之證件、資料,向本會或經本會認可並委
    託之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
    式認證證明。
4.3 型式認證審驗作業流程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