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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復建,以維護收視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一、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本業務已由行政院新聞局移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辦理,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行政規則訂定要點,其點次及序次以國字小寫表示即可,不需加入「第」、「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