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會應就前點申請資料切實審核,並依第六點規定核算應核撥之實際 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獲補助者實 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