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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十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應取消其獲補助金資格:
  (一)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未經本會許可擅自變更復建時程或施工
        圖說者。
  (二)未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二次仍不全者。
  (三)未於第九點本會指定期限或本會同意展延之期限內,申請核算實
        際補助金額者。
  (四)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
  (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一、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使規定內容明確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