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 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
一、參照災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修正天然災害之範圍。 二、序次修正如第一點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