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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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系統業者申請補助案時,依附件「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表,填報方式可
區分為工、料合併或工、料分開計算 2 方式,但物料係系統業者自行購入後委
外施工或自行施工,因此在完工後申請核算之復建實際支出單據(發票),必有
記載物料及施工費用,為免發生工、料費用合併計算之混淆,及佐證設備確有受
損之情事,修正附件「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將「單價」分列為「物料
單價」及「施工單價」,新增「受損設備照片」及「自有關系統擷取之序號紀錄
」欄位。
三、另新增「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請系統業者提出申請時一併填列,以利各項重
要設備數量統計及便於核對。
四、「施工圖說」為附件「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之欄位,為獲補助者未來實
際復建時,應依其所載施工圖說確實復建要項,故為慎重及明確計,於本點內容
予以新增,使系統業者於申請時即須檢附。
五、修正基金管理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