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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
    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
    表」(如附件一)、「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如附件二),載明受
    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
    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施工圖說、估
    算方式說明,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認定屬重大天然災害者,不受三
    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
    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系統業者申請補助案時,依附件「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表,填報方式可
    區分為工、料合併或工、料分開計算 2  方式,但物料係系統業者自行購入後委
    外施工或自行施工,因此在完工後申請核算之復建實際支出單據(發票),必有
    記載物料及施工費用,為免發生工、料費用合併計算之混淆,及佐證設備確有受
    損之情事,修正附件「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將「單價」分列為「物料
    單價」及「施工單價」,新增「受損設備照片」及「自有關系統擷取之序號紀錄
    」欄位。
三、另新增「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請系統業者提出申請時一併填列,以利各項重
    要設備數量統計及便於核對。
四、「施工圖說」為附件「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之欄位,為獲補助者未來實
    際復建時,應依其所載施工圖說確實復建要項,故為慎重及明確計,於本點內容
    予以新增,使系統業者於申請時即須檢附。
五、修正基金管理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