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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六、受損設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由本會依下列補助
    級距及累進比率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一)五百萬元以上至八百萬元者,補助五十萬元,加超過五百萬元以上
      部分之百分之十一。
(二)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八十三萬元,加超過八
      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者,補助一百二十八萬
      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六。
(四)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者,補助一百九十二萬五千元,
      加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受損設備金額超過二千萬元者,由基金管理會核定補助比率上限,最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修正基金管理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