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損設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由本會依下列補助 級距及累進比率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一)五百萬元以上至八百萬元者,補助五十萬元,加超過五百萬元以上 部分之百分之十一。 (二)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八十三萬元,加超過八 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者,補助一百二十八萬 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六。 (四)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者,補助一百九十二萬五千元, 加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受損設備金額超過二千萬元者,由基金管理會核定補助比率上限,最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修正基金管理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