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八、獲補助者應依申請時所附「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所載復建時
    程及施工圖說確實復建,並將汰換之毀損設備集中保存,於報廢前通
    知本會實地抽查。但因天然災害所致設備毀損且不可尋獲者,不在此
    限。
    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有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
    申請變更;經本會許可變更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查現行要點,申請補助案時所檢附受損設備之照片,實難辨識設備是否毀損,又
    業者於施工後,日施工紀錄單後僅檢附施工前後對照圖及施工圖說,實難辨別設
    備是否有損害事實,故請業者將汰換之毀損設備集中保存,於報廢前通知本會實
    地抽查。另考量毀損設備可能因災害因素以致流失而不可尋得。故排除此部分實
    地查驗的可能。
三、同一集團或獨立之系統經營者,其設備因不可抗力因素受損,如與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不堪使用之一般報廢設備參雜共置於同一地點,恐難以區分前、後兩者,爰
    規定其應填報「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提供自會計、網管或倉管系統擷
    取之受損設備序號,以利本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