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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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查現行要點,申請補助案時所檢附受損設備之照片,實難辨識設備是否毀損,又
業者於施工後,日施工紀錄單後僅檢附施工前後對照圖及施工圖說,實難辨別設
備是否有損害事實,故請業者將汰換之毀損設備集中保存,於報廢前通知本會實
地抽查。另考量毀損設備可能因災害因素以致流失而不可尋得。故排除此部分實
地查驗的可能。
三、同一集團或獨立之系統經營者,其設備因不可抗力因素受損,如與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不堪使用之一般報廢設備參雜共置於同一地點,恐難以區分前、後兩者,爰
規定其應填報「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提供自會計、網管或倉管系統擷
取之受損設備序號,以利本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