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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行動電話業務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取得系統網路審驗合格
      證明後,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電信網
      路編碼計畫之規定,並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
      路編碼申請表、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
      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設接續圖及系統
      容量建設資料)及本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2.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電信網路編碼時
      ,應依本會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並依行動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含使用者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設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使用者數量資料(含已核配使用者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使用
      者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