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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三、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行動電話之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0931~0932  供 GSM90
      0 MHz 系統使用,0935~0938 DCS1800MHz 系統使用,0933、0939
      、0922~0923  及 0925~0929 保留供 GSM  及 DCS  系統擴充使
      用,0930、0920~0921、0915~0916、0918~0919、0952~0953、
      0955~0956、0958、0910~0913、0917、0960~0961、0963、0934
      、0924、0914、0954、0964  供 GSM  及 DCS  系統備用。
    2.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CD 碼(10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申請表格如
      附件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最多可申請五個單位。
    3.經營者獲配之網路編碼總門號數量(不含 09X4 字頭號碼)已使用
      達到下列兩款總和以上,且獲配之網路編碼 09X4 字頭號碼總門號
      數量使用達到門檻 50%  以上者,得檢具申請表再次提出申請網路
      編碼。
  (1)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之 60%。
  (2)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外,其餘獲配門號數量之 80% 。
    4.前項所定 09X4 字頭號碼總門號數量使用門檻,本會得視實際號碼
      使用情形另行公告調整之。
    5.0960、0961、0963  字頭區塊共三百萬門號,保留供每一經營者申
      配使用各為 50 萬門號,並依經營者提出申請先後,由 0960、096
      1、0963 字頭區塊順序核配之。
    6.待行動電話網路編碼之備用區塊(不含 09X4 區塊號碼)用罄後,
      且核配當時無 096X 字頭號碼可供核配時,方核配 097X 字頭號碼
      ,並依經營者提出擴充申請之先後,依序核配之。
    7.09X4  備用區塊依經營者提出擴充申請之先後,以 0934、0924、0
      914、0954、0964 順序核配使用,僅取得單區執照之經營者得申請
      共用其中之一區塊,並以每次核配 09X4 字頭及非 09X4 字頭號碼
      各十萬門號及二十萬門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