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號碼管理:
1.電信網路編碼非經本會核准,申請人或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變更。
2.本會得隨時派員查核申請人或經營者所提報之資料。
3.申請人或經營者獲配之電信網路編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
回一部或全部:
(1)受核配之號碼單位區塊,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未開始使用者。
(2)擅自轉讓予其他業者使用者。
(3)違反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4)申請核配電信網路編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6)經撤銷、廢止籌設同意或特許者。
(7)未達網路編碼最低使用率標準或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
規定者。
4.網路編碼最低使用率標準為 70%。
5.申請人或經營者經本會通知收回號碼時,如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