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一  依據:
    為有效規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依有線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提供之專用頻道 (以下簡稱公
    用頻道) ,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
    、社教性等節目,俾達服務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之宗旨,特依有線廣
    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