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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二  規劃依據:
    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規劃公用頻道時,應以市場調查、焦
    點團體訪談結果或其他客觀、公正之資料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