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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五、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於其網站設置公用頻道使用專區。
    使用者應填具書面申請書向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申請使用
    公用頻道,該申請書格式應公布於公用頻道使用專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多數之系統經營者為利民眾申請近用公用頻道,已將申請書表置於該公司網站;
    為落實公用頻道申請書便於下載使用之規定,爰於本點第 1  款增訂系統經營者
    及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於其網站中設置公用頻道使用專區之規定。
三、為落實原條文第三點第四款所定「先申請先使用」之原則,申請之時點須明確可
    資判斷,爰於本點第 2  款增訂申請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