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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0 條
為處理第三人對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爭議,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域名稱
爭議事項,訂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並應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變更時亦同。
前項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註冊管理機構應委由專業機構處理網域名稱
爭議事項。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決定,不影響註冊人或第三人之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