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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5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註冊
管理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將第七條所定業務規章及第十條所定網
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報請電信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