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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3 條
監督與輔導從事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為交通
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