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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4 條
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
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
務範圍之 .tw  頂級網域名稱或其他足以表徵我國網域名稱之權利者,不
得從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
前項之國際組織,由電信總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