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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7 條
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業務規章
。並應於提供服務前十四日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業務規章應備置於網站及業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
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註冊管理機構變更之。
第一項業務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內容。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三、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六、其他與消費者權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