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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8 條
註冊管理機構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服務收費標準
,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註冊管理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電
信總局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