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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9 條
註冊管理機構對於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業務,得委託受理註冊
機構執行。
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委託生效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公告並報
請電信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