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得標者(以下簡稱得標者)申請核配電信網路
      編碼應於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
      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本
      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2.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電信網路
      編碼時,應依本會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及第三代行動通
      信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
      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
      資料)、使用者數量資料(含已核配使用者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
      查核使用者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
      會申請。